帮“卖淫女”看病被判协助组织卖淫罪,冤不冤?

从2008年开始,浙江籍的休闲店老板李某华及其开休闲店的亲友多次找到陆涛上门给“女服务员”看病。察觉到不同寻常的陆涛也没有想过去举报或者报警。给“女服务员”看病的行为前后持续了两三年。

2011年5月底,陆涛被杭州警方抓捕。2012年4月18日,杭州中院宣判,陆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审法院认定,陆涛受指使上门为受控制的“卖淫女”看病,为他人顺利组织卖淫提供了协助,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2024年3月,一次法律从业者的业务交流中,有人提及陆涛案,迅速引发法律、医疗从业者的热议,不断有人在网络平台讨论此案,认为此案在法理上有探讨价值。南京刑辩律师付士峰以个人身份在微博上公开喊话司法机关,称有关陆涛的判决是“一起非常典型的错案,定性分析错误,(陆涛)不管是否牟利都属于本质上无社会危害性的中立的帮助行为”。

检察机关认为陆涛明知这些女性是受控制卖淫,其上门诊疗,为组织卖淫者继续控制女性卖淫起到了帮助作用。这个逻辑,其实是建立在一种假设基础上,那就是陆涛不上门为“卖淫女”看病,她们就会自已就医,有可能逃离出来。

具体到协助组织卖淫罪,行为人要有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而在主观方面,则为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提供帮助,创造条件,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如果陆涛与组织卖淫者共谋,为其提供组织卖淫方面的协助,享有一定比例分成,那么,定他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在法律上就没有任何问题。

尽管他对于病人的身份有过怀疑,但因此认为他在主观上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依据并不充分。

医生的职责就是救治病人,病人不分国籍、不分种族、不掺杂政治成分,无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年代,医生都应是一个倍受尊重的职业。

有医生说准许进入医业时曾宣誓: 我郑重地保证自己要奉献一切为人类服务。 我将要给我的师长应有崇敬及感戴; 我将要凭我的良心和尊严从事医业; 病人的健康应为我辈首要的顾念; 我将要尊重所托予我的秘密; 我将要尽我的力量维护医业的荣誉和高尚的传统; 我的同业应视为我的同胞; 我将不容许有任何宗教、国籍、种族、政见或地位的考虑介乎我的职责和病人之间; 我将要最高地维护人的生命,自从受胎时起; 即使在威胁。#村医给卖淫女看病被判协助组织卖淫#

帮“卖淫女”看病被判协助组织卖淫罪,冤不冤?  第1张

帮“卖淫女”看病被判协助组织卖淫罪,冤不冤?  第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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