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不出户,动动手指就能赚钱!”这样的广告诱惑你会相信吗?赵某某就深陷这样的骗局中,起初她轻松赚了1000多元,正当她以为找到致富之道时,却发现被骗。近日,两名犯罪嫌疑人被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今年4月,河北女子赵某某在家中刷手机时,偶然看到了一条消息,声称只要为某视频点赞,即可获得现金奖励。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她添加了对方的联系方式,加入“兼职”群。进入群聊后,赵某某发现,群主会不时在群里发成员们做任务获取收益的截图。看到其他人丰厚的佣金,赵某某心动不已,很快就开始按照要求做任务。

   在群主的指引下,赵某某为视频点赞第一天就小赚了一笔,仅几天的时间就赚了几百元。过了几天,群管理员主动告诉赵某某,还有另外一种任务,收入可以更高。赵某某又一次心动了。在群管理员的指引下,赵某某又开始做其他任务而且任务越做越大,从代交电费到银行卡转账,任务项目五花八门,几天时间就获利1000多元。

   直到2024年4月7日,赵某某在火车上闲来无事,按群内“老师”要求做起了复购返利。根据诈骗分子指引,赵某某在美团平台花费7600余元下单一部苹果手机和两瓶五粮液白酒,被犯罪分子取走后才意识到不对,选择了报警。

   经查,在赵某某下单完成的同一时间,犯罪嫌疑人秦某某与李某某就接收到“上线”诈骗集团指示,前往约定收货地接收赵某某通过美团购买的一部苹果手机及两瓶五粮液白酒,还将赵某某的下单截图发至二人。秦、李二人迅速开车到指定地点,通过提供下单电话及相关信息从骑手手中取到货物。接着二人迅速将被骗物品出售,并通过软件将出售的6400余元转给“上线”,从中获利800余元。

   近日,秦某某与李某某被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秦某某与李某某明知自己所取的物品“来路不正”,还为“上线”将财物变现,其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宁军 通讯员 刘琪 K25